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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Clestra Limited均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Clestra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Gilles Gerard Marino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劉又瑄律師 被 告 均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均泓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均泓餐飲設備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809元(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美金96,481.03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04折算新臺幣為2,801,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7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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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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