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陳章傑
- 原告立裕企業社即陳誠志法人
- 被告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立裕企業社即陳誠志 被 告 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0,1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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