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蘇嘉豐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網家速配股份有限公司、陳彥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623,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5,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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