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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林瑋桓

  • 當事人
    潘京香恆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世鈞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潘京香 訴訟代理人 王俞堯律師 被 告 恆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懋仁 被 告 世鈞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2,118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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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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