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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賴秋萍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億3,353萬8,45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萬1,8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2萬1,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億2,400萬元) 1 利息 1億5,500萬元 114年5月25日 114年6月12日 (19/365) 4.25% 342,910.96元  2 利息 9億6,900萬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6月12日 (77/365) 4.25% 868萬7,815.07元  3 違約金 9億6,900萬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6月12日 (45/365) 0.425% 507,729.45元  小計       953萬8,455.48元 合計        11億3,353萬8,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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