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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琪

  • 原告
    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琪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萬574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5萬31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945萬31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萬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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