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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賈蓓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宛鈴律師
被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3,943萬3,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萬4,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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