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7號
- 原告
-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基
- 被告
- 臺北市立動物園
- 法定代理人
- 諶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行關於「943萬8,48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43萬8,4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