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1號
- 原告
- 張瑞松
- 訴訟代理人
- 呂文正律師
- 被告
-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5,184元(計算式:本金140萬元+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46萬5,184元=186萬5,1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