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項有鈿、林惠君
- 原告承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牛模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3號 原 告 承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有鈿 被 告 牛模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2萬8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4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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