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張本元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人
- 被告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被 告 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子威 法定代理人 戴辰宇 陳鴻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2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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