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7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本元
- 被告
- 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彭子威
- 法定代理人
- 戴辰宇
陳鴻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2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257號
陳鴻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2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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