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1號
- 原告
-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柯淯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古宏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德安沐居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