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08號
- 原告
- 好好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憶萍
- 訴訟代理人
-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幻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4,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308號
扶停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幻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4,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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