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 原告
- 羽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芸律師
- 被告
- 昶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紅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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