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13號
- 原告
- 王星貿
- 被告
- 盈爍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淳惠
- 被告
- 邱筱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6,027元(計算式:
本金200萬元+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20萬6,027元=220萬6,0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萬6,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