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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王星貿
被告
盈爍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淳惠
被告
邱筱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6,027元(計算式:

本金200萬元+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20萬6,027元=220萬6,0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萬6,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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