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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蔣宛如律師 陳宛鈴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165萬1,39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9萬3,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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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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