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0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振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宛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宛鈴律師
- 被告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165萬1,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萬3,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