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宣玉華
- 當事人李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李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保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買、周秀芬、顏琦峰、李鵬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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