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楊承翰
- 當事人碩鋒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6號 原 告 碩鋒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熺亨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林佩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加計起訴前 之利息197,055元,共計3,347,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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