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8號

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蔡金拋
被告
佳廣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祖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向臺北市商業處辦理註銷原告之董事及董事長登記。原告前開訴之聲明㈠、㈡部分,均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書狀未釋明該等客觀上利益為何,又難估算之,卷內復查無資料可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且上開第㈠項與第㈡項請求之間訴訟目的一致,因認各項請求間互為競合,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但書規定,擇高認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