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元
- 被告
- 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姚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4,653元(本金加上計算至起訴之日前一日即114年9月18日之利息與違約金,見卷附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