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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

原 告
榮順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意順
被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13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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