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2號
- 原 告
-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廠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益
- 訴訟代理人
- 吳兆原律師
- 康賢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734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萬23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95萬2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萬7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