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7號
- 原告
- 郭裕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南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647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南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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