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匡偉、宣玉華、張庭嘉
- 當事人世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世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劉穎峰、劉崇德、馬建維、馬健紋、張竣傑、張瓊文、張竣熒、吳鳳嬌、劉文忠、劉寧怡、劉珉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75號 原 告 世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世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龍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複 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被 告 劉穎峰 劉崇德 馬建維 馬健紋 張竣傑 張瓊文 張竣熒 吳鳳嬌 劉文忠 劉寧怡 劉珉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9,16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6,394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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