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筆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張瓊華
- 當事人富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8號 原 告 富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嫻靖間履行調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7,9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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