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溫祖明
- 原告林永順即昇興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永順即昇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探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方美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