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4號
- 原告
-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雄
- 被告
- SOFTEX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KAZUHIKO KOIZUM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日幣6,075,000元,依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0.2059計算,折合新臺幣1,250,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亦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