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6號
- 原告
- 周佩玲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賢
- 被告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6,712元(1200萬元+自民國109年10月17日起至起訴之前一日即114年10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99萬6,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