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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被告
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彰
被告
吳國榮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萬8,188元(本金

加上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4年8月14日止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見卷附請求項目試算表),應繳裁判費11萬8,9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8,4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萬8,440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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