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 原告
- 祥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琮閔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惟智律師
- 被告
- 卓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之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73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