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黃美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44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8,563元,共計560,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