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李中瀚
- 原告好物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7號 原 告 好物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瀚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趙國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甜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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