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蔡世芳
- 當事人黃啟富即世富工程行、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7號 原 告 黃啟富即世富工程行 被 告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萬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萬1,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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