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崇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55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0,566元,共計684,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