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5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告
- 顏汝亦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顏汝亦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712,26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0萬元) 1 利息 70萬元 114年6月13日 114年8月28日 7.63% 1萬1,267.32元 2 違約金 70萬元 114年6月22日 114年8月28日 0.763% 995.04元 小計 1萬2,262.36元 合計 71萬2,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