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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劉育琳

原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被告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馬偉翔
被告
盧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3萬4,613元(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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