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3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華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4,000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