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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朱漢寶

  • 當事人
    思脈數位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9號原 告 思脈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承翰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周聖諺律師 陳昱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詠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7萬2,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聲請費1,000元(見原告民事起訴狀原證3、4),尚應補繳1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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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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