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蔡季宏、林健興
- 當事人幸福大門活動企業有限公司、宇澄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5號 原 告 幸福大門活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 原 告 宇澄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倫娛樂有限公司、李多慧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67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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