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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焯彬(LIM CHEOK PENG)
訴訟代理人
李相台
訴訟代理人
賴劍毅
訴訟代理人
林世文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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