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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67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新加坡商寰宇優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宇
被告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1,0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2,368元) 1 利息 2萬2,368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9月11日 (196/365) 16% 1,921.81元  小計       1,921.81元 項目2(請求金額24萬1,474元) 1 利息 24萬1,474元 114年4月8日 114年9月11日 (157/365) 16% 1萬6,618.7元  小計       1萬6,618.7元 項目3(請求金額24萬3,932元) 1 利息 24萬3,932元 114年4月27日 114年9月11日 (138/365) 16% 1萬4,756.22元  小計       1萬4,756.22元 合計        54萬1,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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