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鄭天任
- 原告林杰燊
- 被告向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樊燕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16號 原 告 林杰燊 被 告 向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任 被 告 樊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澳幣32,000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2月12日臺灣銀行澳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21.17換算, 經換算後為新臺幣67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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