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16號
- 原告
- 林杰燊
- 被告
- 向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天任
- 被告
- 樊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澳幣32,000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2月12日臺灣銀行澳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21.17換算,經換算後為新臺幣67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