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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蔡世芳洪文慧賴仁祥

原告
王薇
原告
余尚澤
原告
呂乾琪
原告
李昱德
原告
沈翊聖
原告
林知立
原告
洪浚淞
原告
徐鈾鈞
原告
翁于珺
原告
翁楷崴
原告
張津慈
原告
許忠浩
原告
連均賢
原告
陳柔伊
原告
陳凱琳
原告
曾俊嘉
原告
葉宇珊
原告
葉家甄
原告
詹勛至
原告
蔡姍憓
原告
蕭承璟
原告
賴霈綺
原告
鍾承憲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秀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告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計算式:10萬元×24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如欲委任徐鈾鈞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仁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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