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呂元豪
- 原告盛威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丞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景騰綠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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