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 原告
-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光琦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