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互計算請求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羅智先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生商行即劉先遲等間請求交互計算請求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