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3號
- 原告
-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永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9萬9,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1,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