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5號
- 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明
- 被告
-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 被告
- 李堅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萬5,997元(計算式:本金717萬0,818元+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4萬5,179元=771萬5,9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