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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補字第52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鄭晉宇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騰律師
被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9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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