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李志忠
- 原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曉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6,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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